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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ANZ”商标惹纠纷 福建两公司对簿公堂

2014-11-1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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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两家企业围绕一件LILANZ商标而对簿公堂。因不满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利郎公司)在开胃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LANZ商标,利郎国际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栋梁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同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两家企业围绕一件“LILANZ”商标而对簿公堂。因不满A(中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在开胃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LANZ”商标,A国际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XX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林XX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8272717号“LILANZ”商标,由A公司于201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法定期限内,林XX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该申请未获得支持后,林XX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据了解,A公司始创于1987年,系一家集设计、生产、营销于一体的中国商务男装品牌,现该公司旗下拥有“ALILANZ”等品牌。林XX为A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主营商务酒的生产与销售。引证商标为第3121752号“ALiLang”商标,由林XX于2002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由英文字母“LILANZ”构成,与引证商标“ALiLang”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共存于开胃酒等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林XX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林XX诉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仅英文字母有“Z”与“G”之差,而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和呼叫上也十分近似;同时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A”与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译的关系,两者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由英文字母 “LILANZ” 组合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A”及英文字母“lilang”组成。两商标字母部分“LILANZ”及“lilang”均由6个英文字母组成,仅在尾字母上存在差异。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近似,如并存使用在开胃酒等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故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杨柳)中细软——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增值服务运营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专利、版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整合服务,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或商标,可委托中细软来办理,避免由于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关程序的不足而导致授权率降低或保护范围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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