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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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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05:41
导读: 内容摘要: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长期以来既是美国开拓海外市场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有力工具,又是美国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重要国内法依据之一。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早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美国始终不放弃“301条款”,继续使用该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

内容摘要: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长期以来既是美国开拓海外市场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有力工具,又是美国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重要国内法依据之一。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早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美国始终不放弃“301条款”,继续使用该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谈判。本文认为,“301条款”的单边主义与WTO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完全相悖的;但“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又存在着某种暗合,能够适应这种环境并配合该机制而运作。
  关键词:301条款 WTO 争端解决机制 兼容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和“301条款”概述   
  自WTO建立以来,其争端解决机制就一直在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着重要的保障,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DSU共27条和4个附件,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方法和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贸易报复、涉及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常设上诉机构及上诉程序、多边体制的强化等问题分别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该谅解协议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负责。
  美国在《1974年关税与贸易法》第301节(即“301条款”)就授权美国总统,对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进行报复。美国可以自行决定“不公平”的标准,这种贸易做法可以是违反GATT的,也可以是不违反GATT的。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美国开拓海外市场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有力工具,又是美国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最重要国内法依据之一,被美国视为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的头号“大棒”(Stick)。表面上看,“301条款”的单边主义与WTO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完全相悖的。有美国学者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就说过:“‘乌拉圭回合’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美国废除‘301条款’”。随着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实际运作效果的发挥,有学者认为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当有关报复的实质性权力由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DSB来行使,“301条款”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不再具有了价值。但本文认为,“301条款”的单边主义与WTO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完全相悖的;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又存在着某种暗合,且能够适应这种环境并配合该机制而运作。
  时任USTR的Charlene Barshefsky在1998年向国会提交报告时曾明确表示“依301所进行的年度审查及制裁是最有效的对外贸易措施”,不应改变。从美国1994年加入WTO前夕和《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的修订及到目前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美国无意放弃,更不会废除这一行之有效的武器,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301条款”仍然会配合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被美国所使用。究其原因,就是在美国看来,毕竟WTO争端解决机制与“301条款”都是服务于其经济利益的,二者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这种兼容性也正是“301条款”在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还继续存在并被使用的重要原因。
  
   “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内容上具有相似性   
  “301条款”产生在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后。从争端的提起到相互的磋商,从争端解决小组的审查和裁定到败诉方执行有关决定的监督,争端解决程序都模仿“301条款”的程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与“301条款”的程序相似,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一个严格的时间表。在此意义上,有美国学者认为,正是美国依“301条款”对其他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报复行动,使WTO有了严密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WTO的机制是“301条款”的国际化。“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贸易报复的授权与实施,而DSU报复条款对贸易报复规定了更完善的运作机制,即在特殊和必要情况下,DSB可以授权中止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作为强制实施的最后措施。应该讲,从其“多边性”来看,DSU报复条款吸收了“301条款”的基本内核并加以改造,使之更规范,适用更严格,形成了国际社会共同维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报复机制。
  
  “301条款”能适应WTO的环境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美国也非常清醒并不失时机地抓住这些弊端,并对国内的相关贸易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微调,目的都是为了使该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利益。“301条款”反映出的一些新特点也正是美国贸易政策在这种宗旨下变化的结果。第一,有效地衔接了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301条款”允许美国个人、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对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投诉。USTR依据“301条款”的授权开展调查,如认定贸易伙伴的相关做法“不公平”或“不合理”,且相关贸易伙伴为WTO成员,则美国可根据其调查结果,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如DSB做出有利于美国的裁决,美国可根据DSB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通过“301条款”,美国将个别企业或产业的投诉,转化为政府间贸易争端并寻求在多边框架下解决,从而有效衔接了单边调查程序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第二,透明度较高。美国法律和贸易政策对“301条款”的多次修订,都对USTR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的授权,对“301调查”的发起、涉及的范围、调查程序、强制性措施及USTR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界定,使得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性。同时,“301条款”要求政府调查中每一阶段都需进行公告,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即将采取的措施也需通过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301程序”的透明度也很高。第三,强大的攻击性和威慑力。美国依仗其超强的经济实力,使其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占据着主导甚至霸权地位。因此,以经济实力为依托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也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从“301条款”明显的单边性强制措施中可以证实这一点。而且,美国动辄运用“301条款”来威胁其他贸易伙伴,其意图不尽是真正实施贸易报复,因为频繁和过多的报复措施毕竟会损害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关系,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美国的利益。而它更看重的是“301条款”的强大威慑力,这样既体现了“301条款”的谦抑性,又不至于身陷其他成员认为其不遵守WTO义务的责难中,可谓一举多得。 [page]
  总而言之,美国竭力促成WTO成立的重要主旨之一就是力图使国内诸如“301式”的贸易法规在WTO的框架下合法化并依然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力。“301条款”挟其强大威慑力,在未来美国的国际贸易舞台上还将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的命运也必将和美国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国际政治的需要紧紧联系在一起。
  
  参考文献:
  1.The Uruguay Rou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A Critical Analysis.Economic Strategy Institute, 1992
  2.杨国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J].法学评论,1996(5)
  3. USTR Report on Special 301.Annual Report,1998.5
  4.郭雳.美国“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互动及其前景预测[J].中国法学,2001(5)

时间:2007-6-10
作者:吴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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