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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概述

2019-04-1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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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及其立法宗旨商标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一、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及其立法宗旨
商标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
在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活动中,在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商
标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所有涉及商标和商标权的规范
性文件。狭义的商标法仅指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的,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书以下所称的商标法,一般指狭义的商标法。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
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
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可见,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强调加强商标管理,而对商
标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则是确立、保护商标专用权,使消费者
通过识别商标来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从而
选择自己信任的商品或服务。而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为
了让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也就必须努力
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降低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搞好服务,以
建立和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这样做,既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在客观上也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商标法的特点
商标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不仅是商品
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标应当遵守的准则,而且
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的法律手段。商标法
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商标法具有无形财产法的特征
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虽不能完全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但
主体对其所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是与对有形财产的排他性支
配权一样的。所以,商标法以确认和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为其
基本目的,以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保护商标权
的措施和手段。
2.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广泛
商标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商标权人与国家商标管理机
构、其他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以及商标权保护中的
各种社会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在有关商
标权的转让、继承、使用许可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
商标注册、管理等方面商标权人和使用人与国家商标管理机关
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有关制裁商标侵权及假冒商标行为方
面还包括一些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商标法主要以调整平等民
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其本旨,本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定位编
著的。
3.商标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
商标法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法,绝大部分内容都属于实体法
的规范,例如,商标权的归属、行使、保护以及商标权人的权利、
义务等,但有关商标的注册、异议、撤销等方面,又属于程序法
的规范。
(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成立和保护过程中应
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
注册是商标权成立的一个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
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
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
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
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
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
者可以获得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
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
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
册原则。
2.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
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所谓申请在先,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
中优先考虑先申请一方,不管该方是否使用该商标,只要先提
出申请,其申请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
是指当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可以以使
用在先原则作为申请在先原则的一种补充。《商标法》第29条
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
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
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
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参见经典案例1)。
这就是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可以证明商标使用的证
明材料有:商业上的商标广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材料;交
易文书(例如发票、合同、报关单等);商品包装或服务场所的照
片等等,但要求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一定要显示出所要证明的
商标。
3.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商
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
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明确了商标集中注册的原则,即全
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
权办理商标注册,这有利于注册商标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分级
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
商标管理工作,这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
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根据商标法
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既为当事人解决商标权[page]
纠纷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商标权人获得最大的保护,还可以
强化对商标侵权人的制裁。
此外,我国商标法还遵循保护商标权原则、保护合法竞争
原则、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生产、经营者、服务者利益原则以
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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