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2014《商标法》禁用条款解读

2015-06-25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商标法禁用条款: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第(八)项是否为兜底性款项?“不良影响”如何理解?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知识产权

  一、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立法目的

  那么,为什么商标法第十条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我个人的感觉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防止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解读,是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条中,找到一些类似的痕迹。比如说《英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1)商标如果由下列各项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各项:(a)皇家军队,或皇家军队的任何主要盾徽,或…十分相似的,极易引起误认的徽章或图案…应不予注册,除非…已得到…同意;(2)商标如果由下列图案构成或包含有下列图案:(a)联合王国的国旗…如果该商标的使用会引起误认或产生严重的冒犯性,应不予注册。”这些标志如果十分相识容易引起误认的,就不能够注册,除非已经获得同意,等等。总而言之,在英国,如果这些标志引起误认的时候就不能够注册。

  《俄罗斯商标法》里面也是有做类似的规定,第6条第2款:…仅由下列要素构成的标识或者导致混淆的相似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象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简称或全镇及其徽记、旗帜和其他象征…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上述要素可以作为商标中不受保护的要素。第3款。仅有或者含有下列要素构成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虚假的或者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其生产者产生误认的;违反公共利益、人道和道德准则的。

  当然,很多国家的立法,采取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不是像我们商标法第十条采取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种表达。

  对于防止混淆误认之立法目的,在法条表达上,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很多地方提的是相同或者近似,有些地方又只是说相同的;有些地方在相同,近似之后,又跟随了产生误认、误导等等。第十条中的相同或近似,是否包含了混淆的可能性,它与第五十七条中的相同近似的认定,规则是否相同,或者说,我们这个条款里面所说的近似是客观意义上的近似?还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近似?这些问题都值得再探讨。

  二、商标法禁用条款: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主流观点认为,我们第十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标志是绝对禁止使用商标的情形,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法条,这种观点似乎不成立。

  从法律文本看,第二、第三、第四项都预留了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即便是我们这里面规定的标志,如果经过相应人的同意,或者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导致混淆误认,那是可以(使用)的。

  从实践角度看,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即使是具有宗教信仰等性质的标志,特定的权利人他是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对于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例如“亚投行”,显然他自己是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但其他人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

  由此,我们似乎能够得出一个结论,第十条的这个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至少该条规定的标志不是绝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三、第(八)项是否为兜底性款项

  如果说第十条的规定是保护公众利益,那么,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不是兜底性的款项?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作为第一款的兜底款项。因为:第一,公众利益在很多时候确实需要公权力的维护,否则利益缺位没有人来维护。第二,公共利益范围广泛,并不是我们前面几项有能够全部兜底下来的。正因为如此,我们第八项里面可以说用的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

  紧接着的第二个问题是,不良影响是兜谁的底?现在有不同的观点,有些认为,不良影响是对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行兜底,有些认为是对第一款进行兜底。我认为这两种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为,即便不良影响是作为第八项的兜底,但第八项又是作为整个第一款的兜底,不良影响自然就成了整个第一款的兜底了。最高法院相应的解释,似乎也体现了这一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个范围多宽泛呀,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公共利益,它完全就是一个(公共利益的)彻彻底底的兜底性条款。

  四、“不良影响”如何理解?

  不良影响的标志如何理解?如果将不良影响与第一款里面的语言连在一起的话,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这个不良影响的标志怎么判断?现在通常的观点认为,我们判断标志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时,看这个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不是产生消极或负面影响。我个人觉得,这种观点是值得再讨论的。

  第一,任何标志都是客观的、中立的,一个语言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才能确定其含义。比如说像我们重庆话里面的“锤子”,可能一般人认为是铁锤,是一种工具,但在不同的语境里,他就成为了骂人的话。再如,同样是国旗,正常情形下的使用传达的是爱国情怀,但不正当的使用在商品上,可能就让国旗沾上了铜臭味。因此,同样的标志,要在不同的语境才能确定它的含义。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我们需要结合特定的语境才能确定。

  第二,法律规制的不是特定标志,而是针对行为,是针对将特定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产生的不良影响的行为。

  正因如此,在认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时,不良影响的标志应该考量的是标志使用行为产生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是标志本身,即如果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将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253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