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自动续期条款》《通用违约条款》两条可是无用条款?或者说无效条款?
背景:这是公司和班组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务合同,彼此都是熟人朋友。为了避免年年续签合同麻烦就选择了《自动续期合同》,同时为了避免逐条约定赔偿和计算损失的麻烦就选择了“通用违约条款”。
劳务承包合同规定:
1、合同到期自动续约,到期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不再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
2、违约一次一项的违约金为5000元。
请问:
1、这个《自动续期条款》《通用违约条款》两条可是无用条款?或者说无效条款?
2、实际中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