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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抢注”

2019-04-2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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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几年,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和社会信用体系紊乱之一种表现的商标抢注行为,受到了商标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谴责。无疑,对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谴责是对的。但是我认为,我们不能只简单地停留在谴责上,而应反思一下造成抢注的另一个原因,即主张权利积极与否的问题。

近几年,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和社会信用体系紊乱之一种表现的商标抢注行为,受到了商标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谴责。无疑,对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谴责是对的。但是我认为,我们不能只简单地停留在谴责上,而应反思一下造成抢注的另一个原因,即主张权利积极与否的问题。

所谓商标抢注,是他人抢先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谴责和制止,应以新修正的《商标法》为准绳。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规定了"权利"的两个要素:一是在先取得,二是合法。作为在先权利人的权利,有自然状态的权利和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合法权利之别。自然状态的权利,是一种处于原始状态、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确认的权利,如未注册商标。合法权利,是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或通过法定程序登记审查而取得的权利,如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依法申请核准注册的商标等。本文所谈,专指对处于原始状态、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确认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问题,以此来大声疾呼企业的商标意识。

众所周知,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一件商标,只有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发布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才准予核准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律规定是自愿而不是强制的。

那么,自愿是否就意味着可以不注册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商标法律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仅仅是允许使用,很难享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可能。要想使自己的在先权利安然无恙,就只有寻求法律的保护,舍此没有他途:法律对在先权利的承认,也仅仅是承认而已,但决不是保护:所以,对那些长期使用却不去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我们可以用鲁迅先生对待他笔下阿Q的态度: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对他们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表示同情和惋惜,又对他们不及时申请注册表示愤怒和遗憾:

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看待和认识问题,那么我们有理由说,一味谴责和责备商标抢注行为是欠妥和有失公道的。首先,有违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律规定注册在先原则,这是一种只有经过行政程序登记方才认可的权利。试想,作为商标不予注册,又不让他人注册,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垄断,是对他人合理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妨碍。应当看到,长期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对商标法律的一种漠视。既然法律承认的是注册在先原则,那么毫无疑问,法律关注和保护的必然是积极主张权利的“识时务者”:其次,许多未注册商标因为没有经过审查登记,存在着违反商标法律禁用条款的潜在危险,也对他人注册商标权构成了潜在的侵犯。这样,对商标注册人也是不公平的。

当前,我国企业商标工作形势非常严峻,许多企业商标意识低下,大量使用未注册商标。例如西部大省四川平均8个企业才有1件注册商标,河北某县仅在县工商局备案的未注册商标就多达400件。我认为,在相当数量的权利人不知道只有注册才能享有专用权的情况下,有一点抢注是正常的,它是对不注册的报复和教育,是不积极主张权利应当付出的代价,不值得大惊小怪。如是观之,我们还应该深思一下,谴责,究竟是对抢注行为的谴责,还是对法律的责难?不应在谴责抢注行为时,把注册在先的原则给否定了。值得高兴和祝贺的是,新的《商标法》已经对商标抢注行为亮了红灯,我们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了。当然,也切不可忘记大力宣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法则,努力营造诚信、公平的社会氛围。

编辑日期:2002-7

作者:左梦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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