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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

2019-05-22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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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的条件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隐蔽性更强。现在多数企业的不正当行为不管是虚假宣传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其隐蔽性比钱—个阶段要强的多。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中竞争手段和方式的不断健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的条件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隐蔽性更强。现在多数企业的不正当行为不管是虚假宣传行为、还是商业贿赂行为其隐蔽性比钱—个阶段要强的多。这是因为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读比上一个阶段要深刻的多。加之大多数企业都聘用了法律顾问,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法律条文的把握也更强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往往钻法律的漏洞,或者走一些法律监督不到的程序方式来实现,打法律的擦边球,其行为更不易被察觉发现,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如一些网络恶意攻击行为。

电视购物中的模糊宣传行为等等。特别是网络恶意攻击行为,行为人才网络上雇佣一些写手或者是枪手,通过论坛、博客、视频等多种信息传播形式,恶意对某一品牌的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恶意的攻击,损害这些商品的商誉,在市场中引起不利的影响,使人们对某种商品产生厌恶情绪,从而降低对某种商品的购买欲望,削弱某品牌的消费动力。2010年7月14日网络上流传香港媒体报道,霸王旗下产品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二恶烷。消息一出,危机狂潮即刻掀起,各大媒体、网站开始进行疯狂的报道。霸王股价一天之内暴跌14%,蒸发33亿港元。几天之后,质检部门证实霸王二恶烷不超标,与此同时霸王董事局主席陈启源对媒体表示,一定有竞争对手借用个别媒体对其品牌进行破坏,霸王已经向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短短几天,霸王经历了企业最惊险的生死劫。霸王事件最终的结论还难以论断,但是从客观上却说明了利用网络媒体打击竞争对手行为的存在。

  第二,商业贿赂行为越发猖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很多,如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权、谈判权的监督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一些具有消费职权的、决定权的权利的行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使得一些人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交易机会获得后扣、佣金等商业贿赂。在一些销售公司中给予相关人员一些回扣是一个公开秘密,甚至一些品牌的销售公司会鼓励业务员给予相关采购人员一些回扣来换取交易机会。如某国内知名品牌的调料公司,为赢得交易机会给予饭店中的厨师长以回扣、厨师服等相关财务,换取调料的交易机会。2010年爆发的力拓受贿案,引出力拓原员工胡士泰等人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一审判决,让此案的行贿方也浮出水面。国内20家企业被媒体曝出卷入力拓案。

  第三,“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傍名牌”指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或者商品品牌,以便消费者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让他们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达到扩大销售获取利润的目的。“傍名牌”实际上就是一种浑水摸鱼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行为人利用人们对著名品牌的喜好心里和对这些品牌的不了解,通过模糊产品生产公司名称和品牌,使之与著名品牌的接近,混淆视听、鱼目混珠。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行为非常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比较落后的中小城市中。这样的所谓国际品牌专卖店是比比皆是。如著名服装品牌“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ד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上海啄木鸟……公司”等都是“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如将“脉动”改成“脉劫”、“雪碧”改成“雲碧”等等,在包装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如果不仔细检查很容易将“李鬼”当成“李逵”来购买。虽然对“傍名牌”的行为司法界争论颇多,但是从当下的一些案例中可以判断,其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广州梦娇公子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梦娇公子服装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轰动一时的法国“梦特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梦特娇(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总代理、总经销商,在广州、北京等地销售所谓“梦特娇”服装,并在服装、包装物和交易文书上突出使用“梦特娇”字样,并使用与原告花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花图形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对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并且,被告商品的包装装潢采用红花绿叶花图形(花图形外有两个外围圆圈)、黑色“MENGJIAOBOY”文字、绿色横条、横条上标有“GUANGZHOU”字样共同组成的组合图案,与原告知名商品上述特有的包装装潢在构图、色彩等方面相近似,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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