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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2019-05-21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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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见本书第715页)第十六条(见本书第716页)第十七条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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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见本书第715页)第十六条 (见本书第716页)第十七条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十七条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2.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3.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超过15年的;4.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超过2年的;5.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7.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8.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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