酋霓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达克米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10 14:40:4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72号
原告酋霓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UHAMMAD HANIF MERCHANT,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克米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BERT SCOTT BOYD。
本院在审理原告酋霓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达克米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酋霓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达克米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酋霓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及解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酋霓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解除对被告上海达克米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738.42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保全费人民币687元,由原告酋霓安(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