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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19-05-23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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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09-12-3115:20:02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武知初字第485号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

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2-31 15:20:02

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武知初字第485号

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谷口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原电子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歌曲《甩开》、《活该》、《想你的夜》、《不认输》、《无可救药的爱上你》)纠纷一案中,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爱贝克思音乐影像制作(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魏 兰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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