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所依据的是《商标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概括来讲,如果申请商标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或缺乏显著性,则申请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在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包括直接论证部分和间接论证部分。
1.直接论证部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申请时,通常会遵循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具体审查原则。如果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则申请商标有望核准注册。因此,直接论证部分往往是关于申请商标的情形属于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的论证。
2.间接论证部分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如果商标局以《商标法》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绝对驳回理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则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参照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收集用以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
商标所有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晚了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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