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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律师不收费标准

2021-06-3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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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些著作权纠纷案件,可以聘请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律师不收费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找法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律师不收费标准

  著作权纠纷律师费也是根据民事诉讼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来收取,不同的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著作权律师不收费标准

  二、著作权付酬标准

  1.一般情况下,《规定》确定的付酬标准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约定著作权使用费的依据;

  2.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

  3.不签订合同或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的付酬标准;

  4.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规划教材、学习用书等,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且印数稿酬只能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5.除上述2、4两种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三、著作权的分类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含义是copy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律师不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纠纷律师费也是根据民事诉讼律师费的收费标准来收取,不同的地区可能有所不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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