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五到十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内容为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其中,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指为著作权人拥有的十三项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除特例外,在以上情形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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