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常用功能
首页
看知识
找律师
问律师
功能导航
全国分站
学法律
查法规
法律问答
音频说法
视频说法
图文说法
咨询百科
律师案例
律师文章
民法典
找律师聚合
注册登录
律师加盟
侵权投诉
法律声明
快速咨询律师
华枝熙等与华宁熙等遗产继承案
原创
民事案例
全文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相关法规
原告:华枝熙,男,38岁,上海市光学机械厂工人,住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
原告:华椿熙,男41岁,上海市第三制药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华蔷珍,女,42岁,北京市第二机床厂检验科工程师,住北京市阜成门内宫门口4条12号。
被告:华婉珍(又系李介寿之委托代理人),女,63岁,住北京市纺织工业部设计院宿舍22楼304室。
被告:华宁熙(又系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之委托代理人),男,58岁,轻工业部造纸研究所总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
被告:李介寿(华纯熙之妻),60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克增(华纯熙之长女)28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安增(华纯熙之次女)27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德增(华纯熙之幼女)21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第三人:徐苹倩,女,65岁,住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
被继承人华栋臣于解放前先后与李仔容、徐苹倩结婚。李仔容生三个子女:女儿华婉珍、儿子华宁熙,华纯熙(华纯熙早年去美国,1969年病故,遗下妻子李介寿,女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徐苹倩生三个子女:女儿华蔷珍,儿子华椿熙、华枝熙。1959年7月,华栋臣与徐苹倩协议离婚,徐苹倩所生三个子女归华栋臣抚养。从此,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即由华栋臣、李仔容抚养,在上海共同生活。1962年,华栋臣患病,徐苹倩又回来服待照料。1963年,华栋臣病故。1964年10月18日,在李仔容主持下,同华婉珍、华宁熙、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成立了家庭协议:华栋臣的全部财产由李仔容继承,李仔容给付华蔷珍补贴费5000元,给付华椿熙、华枝熙每人抚养费11400百元,李仔容对他们的抚养责任到此为止,今后不再有经济上的关系。1969年,李仔容到北京落户与儿子华宁熙共同生活,于1971年病故。之后,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分割父亲华栋臣和母亲李仔容的遗产。被告华宁熙、华婉珍辩称:华栋臣的遗产已于1964年经家庭协议分割,不同意重新分割;并主张原告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对李仔容的遗产无继承权。被告李介寿和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分别委托华婉珍、华宁熙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一)项和第三十条(四)项的规定,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华栋臣和李仔容名下遗产,有多笔股息和存款,共计254256.19元;有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一幢,估价37028.71元;1979年落实政策时,华枝熙、华椿熙领走华栋臣名下存款及利息26362.87元,华婉珍、华宁熙领走李仔容名下存款及利息15318.85元,也应列入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之内。以上查实属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共计332966.62元。此外,徐苹倩于1979年以华栋臣二妻名义领走的“文革”中被抄家物资折价款74972.29元,以及华宁熙名下的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房屋一幢,是否应列入华栋臣、李仔容遗产之内,当事人之间尚有争议。由于该案处理结果同徐苹倩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徐苹倩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危证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动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冻结。#p#分页标题#e#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栋臣与徐苹倩离婚时,原告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均尚未成年,由华栋臣、李仔容共同抚养,李仔容与他们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李仔容所生的三个子女和徐苹倩所生的三个子女,对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1964年成立的家庭协议,由于当时华枝熙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李仔容代为行使继承权,李仔容作为华枝熙的法定代理人,本应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但在她主持协商的该协议中,却明显地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继承权;同时华纯熙未参加协议的协商,故该协议应视为无效。华栋臣和李仔容各自的遗产,应依法由六名子女合理分割。由于华纯熙于1969年死亡,他继承华栋臣遗产的份额,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由其妻李介寿及女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共同继承;又由于华纯熙先于李仔容死亡,他继承李仔容遗产的份额,应由他的女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共同代位继承。徐苹倩在1979年以华栋臣二妻名义领走的查抄物资折价款74972.29元,经查证有关单位档案材料,此款是华栋臣名下被查抄的在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内和银行保险箱内财物的折价款。在查抄时,徐苹倩在该楼房内居住,被抄财物中也有她个人的部分财物。但由于李仔容已去世,被抄财物已难以查证分清。此外,考虑到华栋臣因病卧床时,徐苹倩曾服待照料,故可以适当分得华栋臣遗产的一部分。根据上述情况,从此笔款中提取40000元为徐所有,剩余的34972.29元,列入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房产,产权人为华宁熙。华枝熙等提出该房是父母遗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海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是华栋臣、李仔容的遗产,华枝熙、华椿熙等一直在该房居住,从有利于生活使用考虑,应将该房折价分配。
据此,1985年1月2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在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的基础上,考虑原被告双方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不同情况,判决:
一、华婉珍、华宁熙各分得60303.4元,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各分得50000元,李介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共分得60303.4元;
0
0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0
人
今日律师解答
0
条
延伸阅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谢某的举证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娄师白名誉权案一审判决 中华书局致歉赔30万
两岁盲童:谁动了我的眼睛?
更多 >
案例推荐
1
游乐场受伤纠纷案
2
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案例
3
学校收取的定位费能否退还
4
原、被告同意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怎么办?
5
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最新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