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纠纷调解案
原创物权法案例
案情介绍
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元、王X斌诉被告张X云、李X旗留置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过伟国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将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0号一楼、二楼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3年,后经双方协商延长租期1年,合同期满日为2009年5月28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交纳房屋押金40 000元,被告将房屋内物品、设备交原告使用,合同期满后,设备、物品损毁的应由原告负责赔偿,并在押金中扣除。合同到期后,因双方就物品、设备损毁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不退还原告押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
判决结果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旗、张X云自愿退还原告王X元、王X斌房屋押金40 000元。
二、原告王X元、王X斌自愿赔偿被告李X旗、张X云房屋内物品、设备损毁款14 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一、二项相抵后,被告李X旗、张X云自愿在签收调解书后第二天内支付原告王X元、王X斌人民币26 000元。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王X元、王X斌负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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