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一案
原创物权法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X煤矿与被告翟X娟及第三人翟X付、彭X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向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登勇左文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情分析
原告X煤矿诉称,被告翟X娟自己开采原告矿区煤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采矿行为;2、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损失13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请主张事实变更为:双塘煤矿登记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段X,双塘煤矿由轿子坨和落水洞两个煤矿井口组成,现原告认可煤矿由段X、翟X付、翟X娟、彭X四人共同合伙经营,合伙份额各占四分之一。原翟X娟自己采矿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翟X娟自己负责,不参与现在的清算,翟X娟给煤矿的所有投入折价为100万元,由煤矿分2年进行补偿。现四人共同采矿,从轿子坨井口出煤,对煤矿实行统一管理,费用共同负担,利益共同分享。合伙期间的经营决策和今后如有新人入伙或合伙人转让各自的份额,均应由四人一致同意通过,合伙人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被告翟X娟及第三人翟X付、彭X对原告诉请主张事实无异议。
被告翟X娟及第三人翟X付、彭X对原告诉请主张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诉请主张事实予以认可。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煤矿由段X、翟X娟、翟X付、彭X共同合伙经营,合伙份额各占四分之一,均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煤矿有人入伙或合伙人转让各自份额需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翟X娟经营煤矿期间,对煤矿的全部征地、建房、购采矿设备等所有投入折价人民币100万元,由双塘煤矿作补偿,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补偿20万元,余额80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补偿后,翟X娟上述投入的产权归煤矿所有。翟X娟自己经营煤矿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翟X娟自行享有和承担。
三、X煤矿由合伙人共同开采,所采煤由轿子坨井口出煤。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X煤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 如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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