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订金和定金
找法网原创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李某为更换一款新手机便向民和县民和县某手机专卖店进行订购,因没有现货,专卖店要求其先交付订金300元。一星期之后,李某到专卖店取手机时,专卖店告知李某当前该款手机脱销。并建议李某另外选择一款手机,或者退回其所交订金,但李某却拒绝接受,并到法院起诉要求该专卖店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赔付订金。
|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必须搞清两金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即: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既具有担保功能,使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后,本身在心理上有履行债务的压力,也具有违约责任的功能,即在其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则承担违约责任,交付定金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则向对方双倍返还。
所谓的订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自己能够保证履行约定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订金的担保功能是单方面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故订金交付后可能产生下列两种法律后果: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本案中,李某在交付300元给手机专卖店时,双方并没有明确该款具有定金性质,因此只能适用订金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手机专卖店收受300元后违约,只须原额返还即可,对于李某提出按定金罚则给予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对李某的索赔请求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预交了300元,定金合同成立,手机专卖店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故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由手机专卖店再给付李某3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预交了300元,但没有约定卖方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故不能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作出判决,乙方返还李某方所交订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即: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相关法规
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既具有担保功能,使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后,本身在心理上有履行债务的压力,也具有违约责任的功能,即在其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则承担违约责任,交付定金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则向对方双倍返还。
所谓的订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自己能够保证履行约定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订金的担保功能是单方面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故订金交付后可能产生下列两种法律后果: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协议)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