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证言具有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而到庭作证的人。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如果一切案件的证人都能出庭作证,那是司法的最理想状态。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出庭作证,“证人作证难,出庭更难,讲真话难上加难”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瓶颈”。
证人不知出庭是公民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表明证人出庭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证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证人不知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他们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意出庭。这些人不仅有文盲、低学历者,而且也不乏高学历。究其思想上的原因,就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笔者通过对多名不出庭的证人调查发现,他们均不知证人出庭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可见普法教育也未达到法律界预想的效果,依法治国必须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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