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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情形

2012-12-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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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a)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b)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c)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e)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f)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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