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查阅证言笔录;
③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④对于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⑤有权要求公安司法人员保证其本人以及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刑事诉讼法》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