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75年参加工作,市级医院医师,90年代按照国家政策,本人2006年8月得知后求助法律,2009年3月判决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公职和相应待遇无果。
2013年11月我到了退休年龄,核定工资给比和我同时参加工作、同时退休、同样职称,唯一不同是她没有停薪留职经历的同事低一级(医技12级,医务级最低13级,倒数第二就是12级 )。我问是何理由定此级别,不予解释,在我再三要求告我依据什么,让我“上网自己查去,网上都有”。
2014年12月15日又写了申诉,2015年3月6日收到医院书面回复函,回复理由是:我的正式编制是2012年1月批下来的,到2013年11月聘期没满两年,每级岗位要聘满两年才可再聘高一级。
我想求助法律: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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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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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咨询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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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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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