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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2021-08-1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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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对刑事案件的接触和了解比较少,然而大家都知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有律师会见这一流程。但是难免出现会见难的情况,因此在进行刑事辩护十日是会见还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项的。那么,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是什么?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会见难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具体表现有:

  (1)律师会见室太少,律师会见要排队等候;

  (2)“三类案件”实质上只能在侦查阶段接近尾声的时候,才允许律师会见;

  (3)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以涉嫌“三类案件”为由,阻挠律师会见;

  (4)办案单位为阻挠律师会见,不将当事人投入看守所,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即使是关押于看守所的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仍然给看守所下通知,禁止律师在未得到办案人员同意的情形下会见等等。

  我们认为,除“三类案件”外,侦查机关阻挠律师的正常会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明办案单位对该案的重视,同时也能说明,该案的侦查工作并不是特别顺利,现有证据尚未达到侦查机关比较自信的程度。律师在会见申请遭到办案单位拒绝、借故拖延的情形下,应当毫不气馁、理直气壮,继续提出申请,依法力争,宣示决心。律师的努力,会对侦查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避免其为所欲为,有其他侵害在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律师坚持不懈地提出申请,也能对办案单位的侦查步骤、侦查思路形成一定的干扰。即使会见未能得到批准,也能够为此后的辩护工作带来无形的有利效果。委托人一般都是以工作结果来考评律师的工作能力。律师长时间未能会见在押当事人,会使得委托人对律师产生怀疑。

  所以,在未能及时获准会见的情形下,律师应不放弃会见的努力,并将这种努力的隐形效果告知委托人,取得其理解。如果出现办案单位阻挠律师会见的情形,律师除了与承办人沟通之外,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领导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部门(即之前的监所检察部门)反映。根据我们的经验,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投诉,比较有效果。当然,争取会见权利的过程中,要注意分寸和策略。既要争取实现安排会见的效果,又要避免过于激烈的抗争可能给案件以及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二、怎样确定羁押场所

  介绍办案单位会根据在押当事人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其羁押场所。羁押场所一般位于城市边缘或郊区。少数老旧看守所可能处于城市的中心地带。由于看守所的特殊性质,地图上一般不标注看守所位置。大多数当事人被关押于该案侦查机关所在的区、县看守所。有些城市的区、县一级不设看守所,在押人员统一由市级看守所关押。部分特殊案件,办案单位基于保密的原因,将当事人关押于军队看守所或军事监狱。部分羁押场所会给在押人员安排一定的劳动任务。

  三、异地关押的情形有哪些

  1、有些看守所不具备关押女犯条件,因此借用外地看守所关押;

  2、有些特殊案件,当事人可能被关押在外地看守所,办案单位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串供,或者以此向当事人及其家属施加心理压力;

  3、部分在押人员因疾病等原因,关押于监狱医院。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的法律知识。本文中还为大家详细地回答了其他关于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的相关问题。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如果遇到了问题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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