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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肯定要判吗

2019-03-0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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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都是经过检察院来提起公诉的,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提起公诉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判刑,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情况的可能。所以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将带来公诉案件肯定要判吗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公诉案件肯定要判吗

  公诉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公诉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公诉之后不一定会判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公诉案件肯定要判吗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径直开庭审判,而是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

  审查公诉案件主要是查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即起诉书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

  三、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最高检《规则》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特别关注:

  (1)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检《规则》第二百五十条除了规定要查明上述五项内容以外,还要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

  6、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三)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特别关注: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或者由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并由申请方承担鉴定费用。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只能退回自侦部门补充侦查。

  特别关注: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特别关注: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6、审查后的处理。

  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规定以及公诉案件肯定要判吗。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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