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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

2019-08-2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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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法治社会的发展羁押的问题成为人们关心和了解的对象,那么通过以下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羁押问题在社会的重要性,加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那么,羁押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接下来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带来羁押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羁押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羁押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前罪先行羁押期限应予折抵刑期

  第一,按照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的内容是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不是判决的宣告刑。前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缓刑属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存在刑期折抵。对前罪、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后确定的宣告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在宣告刑基础上决定的刑罚执行期限,才是刑期折抵的对象,在确定刑罚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时,应当扣减前罪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

  第二,“先行羁押”的范围主要有:一是刑事拘留、逮捕。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三是因同一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分。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四是留置。监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羁押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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