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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期限是多久

2019-05-1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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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个人民法院都只享有自己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权力,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地域发生的管辖区权限争议也是不少的,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那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期限是多久?下文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期限是多久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法律依据?

  首先,民事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

  其次,民事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再者,民事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

  三、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只能提起上诉。其实,大家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笔者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没有对案件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决,而是直接以案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直接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挽回败局的权利和机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期限是多久的相关资料。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审查后,案件就会移交到管辖区范围内的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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