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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2021-05-1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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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诉讼案件是可以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的,在管辖受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职权范围来进行审理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的。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形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二、法定管辖分为哪几种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什么

  所谓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形成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主体为复数且他们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二是诉讼客体为复数且它们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的辖区,如同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辖区或侵权地在不同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是在特殊情况才会受理的,比如说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等。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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