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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

2016-12-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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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那么,被告人是否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

  1、一般案件

  除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可以拒绝两次(无需理由),结果是自行辩护。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

  只能拒绝一次(拒绝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的,需要正当理由),结果必须有辩护人辩护。

  3、具体程序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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