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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6条

2012-12-1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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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被关押,赋予了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但是,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方便执行机关和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法律又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以下处罚:(1)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2)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不允许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5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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