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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关于对黄X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2012-12-18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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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刑核字第三十一号《关于对黄炳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兑换券的性质,现在尚无明文规定。从实际使用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刑核字第三十一号《关于对黄X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一案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兑换券的性质,现在尚无明文规定。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兑换券是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代用券,和人民币一样在国内流通,具有国家 货币的职能。经我们研究:对本案黄X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伪造的外汇兑换券的处理,可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定罪判刑,不必类推。

  附:黄X光等六名被告人贩运外汇兑换券案的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X光,男,41岁,原系香港商人;黄X珠,男,27岁,无业;李X生,男,30岁,原系香港小贩;黄X生,男,26岁,原系香港商人。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系香港居民。被告人许X国,男,26岁,无业;谢X明,男,23岁,无业,均住广东省广州市。

  1986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X光在香港与被告人黄X珠共谋将一批伪造的面值为50元的外汇兑换券贩运到内地,以100元伪造的兑换券换36元港币,进 行倒卖,获利均分。3月26日,黄X珠勾结被告人李X生、黄X生在香港策划:由黄X生乘去内地做药材生意之机,以100元伪造的兑换券换45元港币进行贩 卖,得利三人平分;贩卖前先去广州市窥察市场行情,寻找买主;并约定第二天在广州市胜利宾馆碰头。3月27日下午,黄X珠、李X生到广州胜利宾馆找先去广 州的黄X生未着。在宾馆门口黄X珠适遇被告许X国、谢X明等人,黄X珠即与许、谢策划,许、谢表示愿意帮助贩卖4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之后,黄X珠和黄X生 进一步策划实施贩运的方法,并决定用卡车将伪造的兑换券偷运入境。

  4月1日下午,黄X光将18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交给黄X珠和李X生,并 提出获利后扣除其本钱外,再对半分。4月2日上午,黄X珠、李X生在事先约定的香港墩城酒楼将18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交给黄X生,由黄X生交给关国基(另案 处理),黄对关谎称:“这是黄色照相底片,打开后要曝光的”,要关设法偷运入境,并商定当晚在广州市人人餐馆交钱取货。当日下午,由关国基将18万元伪造 的兑换券藏匿在货车驾驶室内偷运入境。

  伪造的兑换券被运入境后,黄X珠、黄X生曾分别在广州向他人进行兜售未逞。黄X珠遂去许X国住处 找许贩卖。许又纠合谢X明共同贩卖,并以35元人民币换100元伪造的兑换券的比值,用1.4万元人民币从黄X珠处购得伪造的兑换券4万元。嗣后,许X国 向谢X明提出去上海贩卖。4月17日,许X国、谢X明等人身藏1.5万余元伪造的兑换券潜入本市。许、谢在沪出卖1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490元。 经群众检举揭发,4月22日许、谢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18万元伪造的兑换券,黄X珠除将其中4万元卖给许X国等人外,其余14万元均交由李X生于4月6日转移到广东省东莞市其父母家藏匿。4月12日,黄X珠、李X生等人携带3万元伪造的兑换券先后前往广西桂林、浙江杭州、上海等地贩卖。

  4月17日,黄X生亦向黄X珠索取了3万元伪造的兑换券伺机贩卖,因案发未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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