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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租客内衣裤频被盗!邻居构成盗窃罪吗?

2018-07-1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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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晾晒在阳台上的内衣裤接二连三丢失,被偷的卢女士想想就来气,便在阳台上安装了监控,发现小偷竟然是邻居李某。同住一栋出租房里的好几位女租客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多次偷窃内衣裤构成盗窃罪吗?找法网小编立即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李某交代他先后偷了7次女性内衣裤,所有衣物都已被扔在所住出租房附近的河里。李某因偷窃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找法网为您整理了盗窃罪的定义、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三、盗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盗窃罪的定义、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李某先后7次偷窃女性内衣裤,虽然符合盗窃罪的形式构成要件,但是不符合实质构成要件。多次盗窃女性内衣满足特定心理需求,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足以将其入罪,应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可能认定为行政违法予以拘留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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