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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429人因涉嫌拒执犯罪被拘留

2015-07-2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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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公布10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拒执 拘留

  7月23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公布10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自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来,湖南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积极部署开展行动。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397案429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6案7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件19案22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3案3人,共计移送425案461人,已由法院作出判决24案24人。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638案1683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2511案2642人,其中已协助拘留254案268人。据统计,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全省法院共有644个执行案件,656名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标的额共计70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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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执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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