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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5-05-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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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

  看点一:

  明确家暴案件“首问负责”

  这份意见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看点二:

  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看点三: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看点四: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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