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 2013年的60%左右,但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与此同时,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最高法审监庭负责人说,这样的情形导致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这些负面评论,以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呼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为此,最高法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中存在的权力 “任性”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再审纠错及时、有效、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介绍,再审案件发回重审,全部审理周期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使法律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当发回重审的案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发回重审后又维持原结果,程序无效“空转”,不仅无助于息诉止争,而且会激化矛盾,增加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为此,《规定》依法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