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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本是错 妨碍公务更不该

2014-05-06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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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机动车沿着新市中路行驶摔倒在一辆小轿车旁,小轿车车主见状前来查看车子是否受损,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车主随即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被告人李某...

  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机动车沿着新市中路行驶摔倒在一辆小轿车旁,小轿车车主见状前来查看车子是否受损,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车主随即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被告人李某见民警到场后自称酒后驾驶,并辱骂民警,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引发大量路过的行人和车辆围观。最后,被告人李某在随后增援民警的配合下被带至派出所。被告人李某被带至派出所后,乘民警不备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造成一民警受伤(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被强制进行抽血检验,经相关医疗机构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醇含量为141.30mg/100ml,属醉酒状态。

  审理

  本案经三元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30mg/100ml,显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又为何会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两个行为,只要满足数罪的构成要件,侵害两个不同的法益,就应当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基础对犯罪进行分类。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安全,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共管理秩序。两罪主客观表现也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阻碍其执行职务;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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