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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

2012-12-1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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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少年犯罪,是古老和长期的一个研究领域,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青少年犯罪原因和应对策略开展了研究,尤其是从青少年个人的人格、心理及行为特征、青少年与家庭关系、青少年与同辈关系、青少年与学校关系、社会转型与青少年犯罪相关性等视角开展
青少年犯罪,是古老和长期的一个研究领域,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青少年犯罪原因和应对策略开展了研究,尤其是从青少年个人的人格、心理及行为特征、青少年与家庭关系、青少年与同辈关系、青少年与学校关系、社会转型与青少年犯罪相关性等视角开展的青少年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风笑天,2000,2006;邸瑛琪,2002;刘能,2003;董丽、肖剑鸣,21305;刘长城,2007;屈智勇,邹泓,2007;张宝义,2007等)。但研究文献大多注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或矫正青少年犯罪等方面的研究,偏重宏观或中观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对于青少年犯罪情境的研究少而又少。笔者以“青少年犯罪情境”为关键词对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文献搜索,得到的均是0篇记录的结果。

  按照学者对于犯罪情境概念的认识,情境属于一种关系概念,其本身并不独立存在,只有与个人、团体相联系时才成为所谓的情境(张晓东,2009)。情境是指直接影响人形成动机、产生某种行动的内在与环境因素的总和,是主观情境因素,如认知、判断、价值取向等和客观情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与其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也必须从青少年与其社会环境互动的关系中去开展介入。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情境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上海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访谈,对青少年犯罪情境开展了质性研究。同时对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中的介入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青少年犯罪情境类型

  本项研究中共有22位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了深入访谈。他们均为男性,犯罪时年龄从14岁到23岁不等,平均年龄为18岁。他们中的50%犯了抢劫罪,约78%犯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行。

  受访青少年犯罪类型比例图

  图(略)

  在对受访青少年犯罪历程作深入访谈后笔者发现,受访青少年有着十分相似的犯罪轨迹,他们基本上于初中开始脱离学校进入街头社会,结交同伴圈,参与打架和各类道上营生活动,他们在不同情境下触犯法律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其触犯法律的类别图示如下:

  处于不同阶段的受访青少年犯罪比例图:

  在22名受访青少年中,13位受访者是在脱离学校进入街头社会,与街头同伴交往并形成同伴圈后,以同伴圈为单位进行街头活动的时候发生了触犯法律和犯罪事件的,此类约占总人数的60%。8位受访青少年是在参与圈内道上营生活动阶段触犯法律,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约占35%。还有一位受访者基本上没有结交同伴圈和参与道上营生活动,但他因赌博,伙同同伴偷窃而触犯法律。笔者发现,大部分受访青少年是在脱离课堂进入街头社会,形成同伴圈和开始道上营生的过程中因参与打架、团伙纠纷、街头活动而发生犯罪事件。他们中真正属于帮派老大的几乎没有,仅有一个青少年因经营赌场而属于黑道交易的小帮派头头,其他的青少年基本上是某帮派中的随从,不同程度地参与黑道交易或者是受雇的小打手。他们是一群脱离了课堂,离开了社会主流的成长轨道,在网吧、游戏机房等街头娱乐场所相互集聚,一起游乐、一起交往的伙伴。他们相互之间视为朋友,视彼此为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社交和支持伙伴。他们在游戏中,在与他人的冲突和纠纷中相互帮忙。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和牵连的联盟关系,哥们义气、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的文化认同使他们以同伴圈的方式活跃在街头社会。当犯罪事件发生时,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是已经具备了很强的主观犯罪意识和恶意犯罪动机,大多数人是因冲动、为朋友出手相助、同伴协同行动、贪小盲从、受老大指派、与家庭和警察对着干、报复欺凌者等原因卷入事件中成为犯罪青少年的,也有少部分青少年为了抢夺地盘而触犯法律。

  通过对受访青少年访谈资料的分析和研究,笔者把受访青少年犯罪情境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犯罪情境一:冲突事件中的冲动。 “冲动”是青少年在陈述他们的犯罪原因时经常出现的一个解释理由。冲动通常发生在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境下。主动情境是指在一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因口角等原因青少年主动发起争斗和打架,最后冲突事件转化为犯罪事件。被动事件是青少年被同伴邀请参与违法事件,他们常常不作任何思考立马答应和参与,事件被抓之后才反省自己太简单冲动,后悔不已。

  “当时我们人小,平时在路上走着看到某人不舒服,就会打起来了。那天我们在路上走,有人撞了我们一下,我们怎么会放过他呢,就上去了。开头我们并没有打算要拿他皮夹的,但我们中的一个拿了。既然拿了我们很快就一起把钱花费掉了。我们当时并没有想到事情的性质。我们也没有想抢钱,我们身上都有钱的。可是有钱不拿是傻瓜呀!”(受访对象9)

  上述案例中冲动性犯罪的主动情境型特征是很明显的。除此之外我们还看到了在冲动犯罪背后青少年的嚣张、贪小、胆怯、挥霍等个性特征。他们陈述道,当初事件发生时,以为与平时的打架是一样的,没有去重视它。他们以为万一发生点什么差错,带点钱去赔礼道歉就可以了。因为以前打架都是这样过去的。由于大家都是从小一起玩大的好朋友,街上闲逛时仗着人多,气势很足,往往会主动惹别人的,所以这次犯罪事件发生的时候他们也是抱着这样的想法行动的。再说好朋友打架他们也不可能不管。就这样事情发生了。他们也反思到,如果当时有人劝一下,事件也就不会发生到最后的结果,但大家非但没有劝,反而还拳头相助,终于使事件超出了法律的边界。我们可以看到,事件发生的当时属于一时冲动,但之所以发生,却是他们日常生活行为在当时犯罪情境下的复制、延续和再现。

  还有一些受访者年龄尚小,平时只满足于和朋友玩在一起,朋友做什么,他也跟着做什么。对于抢劫等行为没有法律的概念和应有的判断力和警觉性。分辨不出事件的性质,或者说根本没有分辨事件性质的意识。

  “大概太冲动了吧,有个人说去,我就去了。他是我一个蛮要好的同学。他问我拗分(抢劫)去不去?我说去,我就去了。我当时想都没有想,他说去就去了,就象他问我踢球去不去,我说去,就去了。”(受访对象1)

  犯罪情境二:受老大指派充当打手。一些受访者在街头社会玩的过程中会卷入冲突和纠纷之中。为避免受欺负或者获得保护,他们会加入帮派组织。帮派组织之间往往为一些地盘争夺、纠纷处理等事件发生打架斗殴,这些加入帮派组织的青少年就在帮派老大的指示下充当了打手的角色。一些受访者犯寻衅滋事罪,就属于这种类型,他们甚至不知道被打的是谁,就已经把对方打伤,最终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他们通常是一伙人一起行动的,所以一旦被抓和被判,就有一群人同时成为少年犯,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page]

  “我出事的时候正在上中专。中专太远,要很早起床,才赶得上第一节课,学校没劲,我慢慢地就不去读书了,整天在网吧玩。在玩的时候有很多帮派冲突,也很容易被欺负,我只好认了老大。那天老大叫我们去教训一个人,我们6个就过去了,把对方狠打了一顿就离开了。大概半年后被打的人在菜场把我们其中的一个认出来了,他把我们招供了,于是我们6个都进去了”。(受访对象2)

  一些受访对象混迹在朋友和网吧游戏机房之间,他们玩得没钱了,就动脑去抢劫。虽然开始的时候他们感到害怕,但同伙有安排,在抢劫过程中谁的角色是什么都有明确分工,如果不服从,就意味着在同伴圈中退出,这是受访者不能接受的,同伴圈是他们在这个社会里生活的基本单位和支持来源。所以,他们会在圈内老大的指挥下参与各类抢劫活动,并逐渐地由胆怯变成习以为常。

  犯罪情境三:协同行动。一些受访者的犯罪事件是协同行动的结果。所谓协同行动是指一群青少年聚在一起,同吃同玩,什么事情都一起商量一起行动。他们没有加入帮派,也不跟随某老大,他们自身就是一个同伴间的协同行动。

  协同行动有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平时已经建立了非常紧密的同伴圈关系,但与一般同伴圈不同的是他们的恶性行为及行动的频率和程度更重,在玩和违法行为的比例上,后者占的比重更大些。他们效仿蛊惑仔等影片,在道上看到不入眼的人和事就动手,随心所欲地制造着各种冲突事件,他们追求一种“酷”和“张狂”,觉得自己有价值,很威风,社会奈何不了他们什么。

  “我们没有上班,接触了不好的朋友,还看了片子,乱七八糟的也看过了,出去抢手机,还出去打架,觉得很好玩的。”(受访对象21)

  第二种类型是同伴之间关系紧密,同吃同住的同学,但他们的行动并不是混在道上的偏差行为,只是一种寻求刺激式的体验。在寻求刺激体验的行动过程中,有的是迫于同伴的压力而盲目随从,结果成为同案犯。

  “因为我们在学校里大家都是在一起的,住在一起,吃玩在一起,读书、吃夜宵等也都是一起去的。如果有一个人出事,其他人都会帮的,大家都会在一起做事的,所以那天晚上就一起出去了。我们叫了2辆出租车去的,共10人。他们在干嘛我也没有看清楚,他们好像去树林了,我没有看清楚。我没有做什么,只是在旁边站着,也没有做什么。派出所说我们是团伙的,一起出去的就一起抓了”。(受访者6)

  有的受访对象从小被家庭和学校严格管束,一旦可以随同学一起学习生活,感到了一种自由的释放,希望寻找刺激,同伴共同谋划、分工、夜间行动的过程对他们来说充满神秘感和刺激感,所以毫不犹豫地参与其中。

  “主要是在初中和高中的时候家里管得比较紧,到了大学,一下子放松了,晚上也没有人管,也没有事情做,该玩的也玩得差不多了,所以想找点刺激。觉得以前也没有尝试过,应该蛮好玩的,就去做了。第一次抢到钱了,第二次没有抢到。”(受访者7)

  上述案例共涉及10个青少年。他们希望尝试任何事情,虽然当时也觉得出去抢钱这件事有点不好,但因为以前没有尝试过,抱着一点侥幸的心理,觉得反正不会有人知道,说不定还蛮好玩的,所以就去做了。他们10个里大概有8个都是因为刺激和侥幸,主要不是为钱,因为大家也都不缺这个钱。在商量行动方案的时候,大家也没有什么避嫌,在宿舍里商量,招呼着,大家都知道要出去干什么,也没有人劝,好像是在做一件很平常的事。以为万一出事赔点钱就好了,丝毫没有想到这是触犯法律,没有想到任何法律后果,更没有想到判刑什么的。事后,他们上网查了相关法律规定,才明白事情的性质是很严重的。他们表示,如果在谋划行动之前了解了事件的性质,那他们肯定不会去组织和谋划这些行动的了。

  第三种类型是彼此之间不一定是很紧密的同伴圈关系,但他们常常会因为共同的需要,或者共同的利益而结为同盟共同行动。他们看到同学或社会上一些人的任意挥霍,心里很不平衡,也希望能够有机会去体验奢侈。于是他们结伙出去住豪华宾馆、出入各种娱乐场所,一旦没有钱了,就共同密谋商量抢劫计划,也因抢劫活动而很快被捕。

  “当时是2004年1月的晚上,我们中专的6个同学一起出去玩,什么地方都去玩的,当时带了1万多元,钱用光了,没有钱了,就抢劫。那晚路上有个喝醉的,我们上去打了人家后拿了人家的手机,折合人民币1 000多元。其实我们之间在犯罪之前也谈不上是什么朋友,也不常在一起玩,我们就是想玩,没有什么原因,也不想以后的事,就是玩。我们经常这样的。玩的时候我们就共同策划和行动”。(受访对象20)

  上述三种类型下的协同行动,结果都是青少年共同谋划和参与了犯罪事件,承担了法律后果。他们懊悔不已,但还是成为了触犯法律的青少年罪犯。

  犯罪情境四:帮朋友出气。随着上海日益开放,大量外地青少年在初中毕业或者中途辍学后来到上海寻找就业机会。他们以老乡帮的形式圈在一起,共同处理与当地人的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外地青少年与上海本地青少年之间的纠纷时常发生。一些被判作聚众斗殴罪的受访者,他们之所以卷入犯罪事件,有很大部分是为了帮助朋友处理纠纷事件而触犯法律的。但即使现在回过头去看,他们中的有些人还是坚持自己的立场,认为朋友有难是一定要出手相助的。他们认为这些外地青少年太张狂,必须把他们的气势压下去的。下文就是这种情况下的典型案例:

  “我在建筑工程学校读书(是一所职校)。某周五下午,得知我的朋友的手机被一个西安人抢了,还遭人殴打,我觉得这样不行,刚好我在外面也认识一批人,所以就决定帮朋友出气。后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我们一共有6人被判。他们这些外地人实在太过分了。这样的情况下我不可能不帮的。为了朋友,我肯定要帮的,即使现在,我也会这么做的”。(受访者5)

  该受访者认为,第一,朋友出事一定要帮的;第二,外地人偷了朋友的手机,朋友去问,还被打,太过份了;第三,自己在外面也认识一帮人,也是有能力回击的,于是决定帮朋友出气。所以他选择的策略性的行动就是召集人去反击,结果触犯法律,被判聚众斗殴罪。

  犯罪情境五:对着干。一些受访对象从小与家庭关系紧张,初中开始就离家出走游荡在外。在认识了一帮人后,大家一起玩,受雇打架,收保护费。他们觉得这样的生活与“古惑仔”里的年轻人一样,大家讲义气,寻刺激,不依靠家庭,与警察对着干,十分地威风。他们中的分工是很明确的,有的负责策划,有的负责开车,有的负责勘查街道地形,有的观察联防队的上下班情况。他们每个人都配置了无线对讲机,分工合作偷盗活动。他们基本上每次都成功得手,县城的每家香烟货店都被他们撬过。每次一洗而空,然后开了车离开,销赃后就是打打游戏机,玩玩电脑,觉得十分开心和风光。但很快钱就会花完,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又要行动了。作案的过程中,他们觉得天不怕地不怕,反正年轻,有的是机会,他们也侥幸地认为万一出了事,家里人会为他们撑腰,会把他们保释出来的。[page]

  “当时人小,根本不知道法律什么的,也不知道判几年。当时只有16岁,感觉好玩,觉得像电影里拍的一样,就这样参与了。曾经有次被抓到了,派出所录了口供后就把我们放出来了。有一次偷了香烟,也是录口供后把我们放出来的。所以没有想到会被判刑的。与警察对着干的感觉太好了,整个过程就像是反清复明,像猫捉老鼠一样,警察被我们玩晕了”。(受访者12)

  犯罪情境六:报复欺凌者。不少受访青少年在小学、中学阶段遭遇到欺负。幼时的受欺凌经历对他们的心理带来很大的伤害。一些受欺负者害怕上学、害怕受欺负,最后寻求保护。一些青少年长大后用欺凌行为去寻求幼年的损失和获得补偿。也有一些青少年因痛恨欺凌者而路见不平、结伙打架。

  下面就是一个因报复欺凌者而触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犯罪案例。

  “当时我们七八个人在一家网吧看到以前曾经欺负过我的人,我就上去打他,打了一会,网吧老板让我们出去打,然后我们就拖他出去又打了一顿,把他打成颅内出血,构成轻伤。然后一个多月以后我就被抓了。

  我初一的的时候,他老是欺负我,向我要钱。当时我初一,他初三。发生这个事情,我没有和老师家长说,万一我告发了,他再报复我,我不敢揭发的。很多人被他欺负,也不敢反抗,总是被他敲诈,虽一次只是10块,但我的午饭钱就没有了,所以当时非常的恨他。这个事情对我影响蛮深的,我那个时候读书还可以的,但是因为这些原因,我成绩下降的很厉害。我无法学习了,之后也就开始在外面混了。

  虽然事情发生在初一,时间已经过去了很长了一段了,可当我再遇见他,就一下把他认出来了。我当时很激动也很冲动,就想把以前所遭受的所有的都还给他。我一直恨他。现在回过头来看,如果再来一次的话,我还会打他,不会因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去做。这是积累下来的仇恨”。(受访对象13)

  犯罪情境七:贪小盲从。不少受访者因沉迷网吧和游戏机房,常常遭受经济压力的窘迫。一些在道上混得时间比较长的或经常性地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就会唆使一些入道不深、但有经济压力的青少年参加他们的活动,并许诺只要在旁边撑撑场面,不需要做什么,也会有不低的报酬。一些青少年就此而受骗沦落为罪犯。

  “一天我和妈妈吵架,吵得很厉害,我就离家出走跑到了网吧里,与以前认识但没有交往的朋友熟识了。我们身上很快没有钱了,他说没有钱就找他。第二天他说那边在打架,加个人撑撑场,去的话可以给200元,其它什么也不要做的,我想想蛮好的,也没有多想,就去了。我和朋友,还叫了个以前认识的朋友,我们一路上嘻嘻哈哈的。到了那里,他们中的一个没有下车,还有一个走到边上,敲敲司机的窗说着话,等司机把窗摇下来,这个人一下子把皮带扣在司机的头颈里,把人家拉下来,我觉得不对了,吓得只有站在旁边看,他们把司机拉下来,打司机,用石头敲,我看的很害怕的。然后他们就抢钱,就叫我们说跑呀,我们就跑了。当时我想,只要我们不动手,就不关我们的事。我们还和他们一起吃饭了。第二天,警察来了,我作为同案犯被抓了。”(受访对象17)

  一些受访者还处于就学阶段,他们仅仅是在课余被同学邀请去网吧玩,结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奈地参与了抢劫事件。当时他们也不愿参与,但同学的朋友要求他们帮忙,他们也被请客吃了顿饭,觉得不帮这个忙说不过去,结果就稀里糊涂地卷入了抢劫案中成为了同谋。

  犯罪情境八:争抢地盘。对于一些已经在道上混了一定时间,也聚集了团伙的青少年来说,在街头挑衅、冲突、打架、争抢地盘等事件时有发生。有时候一个小小的街头擦肩而过,也会引发一场恶性冲突直至伤及生命。有些青少年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多年后因其它原因被警察发现而逮捕。

  “那是2004年元宵节,我们几个兄弟在饭店吃好晚饭就说出去玩一会,我们就沿着这条街走,想找地方玩的。走到中心街,对面走来比我们多的10多个外地人,他们喝了酒,和我朋友迎面碰了下,我就用眼睛看着他,他们说看什么看,搞死你。我朋友说算了算了,我们就走了,但他们跟在后面,我知道他们喝了酒,想找事,就回去拿了刀去找他们。他们中的一个人看到我们拿了刀,就过来打招呼,说对不起对不起,好像跟我们打招呼说算了,正好我们中的一个与他们认识,也就说算了,我们说叫他们道歉,但他们中间有个喝酒多的,不知从哪里找了根棍子,站在十字路口,一副不买账的样子。我看他这副样子,就忍不住了,我想你们能忍,我忍不住了,我拿着刀上去砍,一直砍了4—5分钟,直至对方躺在地上。我跑掉了。此事过去3—4年了,虽然警察实施追捕,但一直找不到我们。06年的时候,我回到当地,有个夜总会要闹事,我叫了70—80人过来帮忙,有很多兄弟都带着刀,有人报警了,把我们一起抓进去,就这样抓住了。以前的事情也一并处理了”。(受访者18)

  “那时我16岁,遇到不开心的事就打架。其实这个事情也不是我的事情,是别人的事,我帮忙的,是他们吵架。是口头上不开心,人家不开心,我去帮忙。拿刀打架。我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事情过去几年了,这次是换身份证的时候被抓的。我感觉总会有这一天的”。(受访者23)

  二、犯罪情境的基本要素分析

  从青少年犯罪情境来分析,几乎每个犯罪事件的发生都包括一个冲突的情境;一个或一群可以依靠的帮手,如在场的同伴,或者可以召集到的朋友;还有青少年自身的一些价值判断,如不容被挑衅、对方行为过分、不顺眼该打等。下文笔者从冲突事件、协同者、即时的价值判断和认知等方面进一步分析青少年犯罪情境的基本要素。

  我们从22名受访青少年犯罪的冲突事件和协同者情况来看,有3人是受同伴邀请参与的抢劫;2人是因街头口角引起打架而触犯法律;3人被老大指派参与抢劫和打架事件;2人盲从参与抢劫;4人属于同伴间的协同行动;1人为报复性打架触犯法律;3人为帮朋友打架而触犯法律;还有4人是在就业期间盗窃工厂物质。22个受访对象中,至少18人(占81%)是在同伴关系的互动状态下用打架、抢劫等暴力性行为触犯法律而成为青少年罪犯的。这些青少年在街头社会建立同伴关系,在同伴互动中习得行为规范和进行角色认同,这些直接导致了其在犯罪情境中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即时的价值判断和认知来看,受访者在犯罪事件发生的瞬间有很多认知反应,归纳后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受访者价值观方面的反应,二是青少年日常生活方式和习惯的反应,三是青少年的追求取向。具体分析如下:[page]

  第一,价值取向。朋友义气是受访者们最看重的要素,几乎每一个受访者都有同样的想法, “义气最重要,好朋友要帮的”。这个观念构成他们共同认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构成他们的主流文化。在这个价值观念下,他们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惜、只要朋友召唤或看到朋友被欺负一定出手相助。他们看重朋友和义气,为了维护和获得朋友和义气可以毫不犹豫地做任何事。朋友和义气是他们排在第一位的最重要的价值观。

  其次是面子。虽然有些青少年在是非观上还是有判断力的,但同样会因顾及面子,因“过意不去”、“不好意思拒绝”等原因,把随从朋友、同伴的行为要求放在第一位。同伴关系及同伴压力,成为在犯罪情境中对行为产生影响的第一因素。

  “看到别人不舒服就上去打一顿,然后拿人家的东西”、 “谁也不怕谁”、 “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打架时他打,你不打,很傻的”、“有钱不花是傻瓜”等观念,让我们看到了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些交往规则和价值取向。这些交往规则和价值取向,与他们的行为方式、街头生活内容有直接关系,霸道、胆大妄为、暴力、自己解决事端、对钱的偏好等等,产生于网络游戏、街头纠纷涉及同伴圈交往方式,也构成受访者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有一些是在街头社会上混的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或者价值取向,如一些“不能允许被别人欺负”、 “不能忍”等,联系他们的成长经历,发现他们中大多数在童年时有过被欺负的经历,有的是父亲被欺负他发誓要报复,有的是自己被欺凌,身心受到创伤。从小受欺负的经历和感受萌发了他们一定要强过别人、主动出击、不能允许自己被欺负等想法和观念。这种想法,并不是青少年期特有的阶段性价值取向,而是在其生命历程中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中产生和形成的。

  有些受访者的价值取向还是比较具有正义感的,他们打抱不平,容不得不讲道理,如“外地人偷了朋友的手机,朋友去问,还被打,太过份了”,等等,但他们在手法和行为上还是采取了打架、用群殴来解决问题的方式,也许这是青少年之间最常用和大家惯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最终使他们对正义感的坚守演变成一个违法的结果。

  第二,日常生活状态和习惯。在犯罪情境下,受访者很多的即时反应折射出他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习惯和行为方式。他们贪玩,打架成为解决纠纷或冲突的基本方式。他们不开心了会去打架,看到不舒服、不顺眼的人或事会打架,对惹上来的人不放过,甚至“砍了再说”。遇事冲动是普遍的现象,打架时没有人劝停,他们也认识到人一多就容易出事。

  他们头脑中没有什么法律概念,也不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他们平时做事不多想,也不喜欢想,一旦被要求参加抢劫,他们通常会觉得和参加踢球活动差不多,他们认为跟平常事一样,对过程和结果抱无所谓态度。他们贪玩、还常怀侥幸心理,认为万一有点什么事,总可以得到解决,或者家人会帮忙,或者赔点钱就没事了。

  他们以认识社会上能混的“一帮人”为荣。认识“一帮人”意味着在纠纷和冲突事件中拥有了资源,具有了较强的战斗力,他们以完成老大指派的各种任务为自己的职责和习以为常的生活内容。

  第三,追求取向。一些青少年追求满足感。他们摹仿着蛊惑仔的电影情节,在街头玩、与警察对着干,觉得威风,有本事,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追求刺激。他们有的不是为钱,觉得当老大有满足感,觉得做这件事有一种成就感。他们有的追求与大家在一起,只要在一起,什么事都愿意做。他们有的贪玩、贪利,认为只要有玩就可以,为了玩,不惜抢劫别人钱财,或者盗窃国家财产。大多数青少年追求自由。他们普遍觉得学校不自由,想出来玩玩寻求刺激。一旦遇到没有钱了,也不想回家拿钱,想着和朋友一起搞钱。当参与犯罪事件时,他们自认为只要没有动手应该不算犯罪,成为了团伙抢劫犯被逮捕了却还不明白究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些小时候遭受欺凌的青少年对欺凌者深恶痛绝,发誓要报仇,要把多年来因遭受欺凌而承受的痛苦全部偿还给对方,即使触犯法律也在所不惜。

  三、关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思考

  经过对受访青少年犯罪情境的分析后,笔者发现青少年以同伴圈的方式集聚在一起.当一个具体情境出现的时候,他们长期以来在街头社会生活所形成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角色分工等立即在具体情境中呈现和发生作用,其结果是导致了一个犯罪事件及犯罪青少年的产生。即时的具体情境,反映出的是一群青少年在长期街头社会生活的缩影,犯罪是他们的边缘化社会互动过程的必然结果。

  在对青少年犯罪情境分析后,笔者清楚地看到青少年在与社会环境互动的过程中,逐渐习得应对方式,形成了同伴团体间互相支持、互相分享、互相依存的机制和生存方式。这种互动机制使青少年彼此凝聚,提升了自我价值,实现了自我认同,形成了共同的行动逻辑,萌发了很强的抗逆性和衍化力。在这个过程中,因其留在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参与道上营生和黑道交易,使得其社会化过程日益脱离主流社会的轨道,边缘化历程不断衍化。

  从青少年犯罪情境的分析中我们看到,青少年罪犯的偏差过程是一个透过社会影响而成的改变历程,不是个体对社会的单向调适或从众的历程。青少年在社会互动中定义情境、对生活中的情境和事件赋予意义、在意义的支配下决定行动,在行动的过程中型塑自我认同,从而实现自我创造或转化。青少年个体的社会互动历程是一个主动创造意义与社会秩序的过程。

  青少年常常受日常生活中的常规的“先前意义”(pre—existing meaning)而习以为常地行动着,直到常规的行动产生了“问题”。这时角色认同受到挑战、意义被模糊、互动被干扰,青少年们开始感到迷茫,开始寻找新的互动方式和秩序,以建立新的意义建构和角色认同。经过青少年与环境的协商之后,个体的新认同重新建立,环境的意义再度得到建构。这种个体与环境互动、意义与行动解构与建构的过程,被称之为“重整行动”(alignment)(stokes & Hewitt,1976),意指在互动过程中,个体重整看待自己与环境的方式,并同时在互动中,建立共识、创造新的社会行动,重整文化的规范。笔者认为,角色创造和重整行动既是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行为逻辑,也可以成为青少年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理论基础。社会工作者可以针对偏差或犯罪青少年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互动情境,协助青少年在意义界定、自我认定、角色定位、互动方式选择、行动策略等方面作出反思性改变,通过角色创造、意义重塑、重构行动等来实现青少年与其社会环境的新的社会互动。【注释】*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上作系,上海 201612[page]
【作者简介】费梅苹,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研究”(08BSH024)阶陵陛成果。
本文中青少年指14岁至25岁年龄段的人群,其中,未成年人为14岁至17岁,青年为18岁至25岁。【参考文献】{1}邸瑛琪青少年犯罪行为现场研究——青少年犯罪行为机制研究(J).中州学刊,2002,(1). {2}董丽,肖剑鸣.社区矫正与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6). {3}风笑天.社会学视野中的青年与青年问题研究(J).时事观察,2006,(6). {4}风笑天独生子女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结果(J).中国社会科学,2000,(6). {5}刘长城.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模式的转变(J)青年探索,2007,(5). {6}刘惠琴中小学教师在师生冲突情境中的角色建构与行动(1).应用心理研究,2001,(12). {7}刘能.越轨社会学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J).青年研究,2003,(12). {8}屈智勇,邹泓.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发展轨迹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7,(1). {9}张宝义.青少年犯罪的日时点分布特征及分析—以天津市为背景的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7,(7)、 {10}张晓东.犯罪情境预防的理论与方法探讨(J).犯罪研究,2009,(1). {11}HEISS,J.“social role.”In:ROSENBERG,M.and TURNER,R.H.eds.social Psychology: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New York:Basic Books,pp.94—132(1981) {12}sToKEs,R.and H.EWITT,J.P.“Aligning Acnon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41,pp.838—849(1976). {13}TURNER,R.“Role—Taking:Process vs.conformity.”In:ROSE,A.M.ed.Human Behaviour and social Process.Boston:Houghton—Mifflin,pp.87—106(1970).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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