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李某、陈某、袁某是江西省分宜县双林镇等地的农民,想致富铤而走险,私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7月21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20000元至14000元不等。
被告人张某曾就职于江西xx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该公司在湖南的地皮菜销售,其发现地皮菜市场很大,有利可图,便决定辞去工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地皮菜。2010年5月,被告人张某、李某、陈某三人商议后,合伙加工地皮菜,后被告人袁某也加入其中。2010年6月至10月间,四被告人共生产地皮菜566箱,私自使用“xx”牌注册商标,销售给湖南省长沙市乡里情湘菜配送中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1530元。
分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陈某、袁某未经江西xx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该公司所有的“xx”牌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 815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李某、陈某、属主犯,被告人袁某属从犯;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