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16
导读: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9月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长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9月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88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1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侯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嵇某某、黄某,上海市某律师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606、[2010]113、[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史晓俊,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及被告人侯某某辩护人嵇金喜、黄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及许某(另案处理)经他人纠集,结伙持砍刀、钢管、木棍等工具,从本市仙霞路、安龙路路口追赶被害人苗某某至本市仙霞路681号后门处,对苗实施殴打,致其左侧血气胸等,经司法鉴定,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葛某某、何某某、李某、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许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有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

三、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茜浩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人民陪审员 周永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 颖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06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5.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