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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无业人员张某伙同王某、吴某着制式警服、反光服,佩带仿真玩具手枪、电击警棍,持伪造工作证,假冒缉私警察,拦截一辆满载非法经营物品的大货车。王某、吴某对车上货物进行简单查看后,以“该车运送走私货物为由”责令大货车车上的人员缴纳20万元罚款,否则带车上人员到刑警支队接受处理。车上人员称愿意交线,但希望把身上的全部2万元现金交出后就能被放行。张某等人不同意,要求扣留该车,并迅速将大货车开走。不久,张某等人被潜伏在附近的警察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请问:1、此案中张某等人应定招摇撞骗罪,还是定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2、如果定敲诈勒索罪,是不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矛盾?请说明理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应怎样理解?是不是所有的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查走私等犯罪行为都定招摇撞骗罪?

其它综合
2011-03-09 08:41: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