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2月8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到被告人李某家索要工资,因为之前张某是李某的司机,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因为一时情绪激动遂手持匕首将被害人张某的右臂戳伤。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张某的损伤为右前臂贯通刀刺伤,伤及血管、神经肌腱、致右肘关节、右手腕、右手指功能部分障碍,其损伤为轻伤。另外,东窗事发之后李某后悔莫急,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0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