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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意图明确才构成教唆犯

2013-03-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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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1岁的房山农民石某,与同村15岁的小亮、小洋、16岁的缓刑犯小超结识后,经常聚在一起。其间,石某多次对他们说:你们出去找点钱。后来,三少年在一个月内,5次进入同村村民家进行盗窃,窃得财物总价...

  案情

  21岁的房山农民石某,与同村15岁的小亮、小洋、16岁的缓刑犯小超结识后,经常聚在一起。其间,石某多次对他们说:“你们出去找点钱。”后来,三少年在一个月内,5次进入同村村民家进行盗窃,窃得财物总价值1.7万余元。石某得到了其中1.2万余元的财物。为此,小亮、小洋受到了劳动教养的处罚,缓刑犯小超被撤销缓刑与原所犯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分歧意见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对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法院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不构成教唆。石某仅对三少年说“你们出去找点钱”,而没有明确指出让三少年去盗窃,还是去抢劫或抢夺,所以,石某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不明确,不能成立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判断石某主观上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是否明确,不能仅凭被告人说的一句“你们出去找点钱”进行判断,而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分析。石某多次指使、教唆三少年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财物的数额巨大,事后又获取了盗窃所得,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他教唆的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教唆犯又称造意犯,是制造他人犯罪意图和决心的人,其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而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实施。教唆犯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十分明确,也就是教唆人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教唆他人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判断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言行和供述,而应综合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证据进行推理和判断。故意的内容是否明确,是指在教唆者进行教唆行为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是否明确教唆内容。法官应通过证据的分析与合理的推理进行判断。本案中,判断石某主观上使三少年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是否明确,也应该综合多种因素考虑。从石某说“你们出去找点钱”可以推论出他有让三名少年侵犯他人财产的故意,他客观上从事了教唆的行为。三少年在听到石某说“你们出去找点钱”后,没有进行其它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如抢劫、抢夺,而只进行了盗窃犯罪,且多次都只实施盗窃行为,由此可以推论出石某说的“你们出去找点钱”这句话,对他和三名少年来讲,理解是一致的,就是石某只让三名少年去盗窃他人财物。因此得出结论,石某主观上使三名少年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内容是明确的,他的行为构成教唆犯。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石某教唆的三名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应对石某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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