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自制毒酒销售致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3-20 16:46
导读: [案情介绍]李某华、蒋某夫妻系云南会泽县人,Ig5年,夫妻二人经人介绍,和同乡尹某和杨某夫妻合开了一个白酒厂。四人于19N年7月开始用食用酒精兑制劣质散装白酒销售,197年2月,被有关部门查封,并依据有...

  [案情介绍]

  李某华、蒋某夫妻系云南会泽县人,Ig5年,夫妻二人经人介绍,和同乡尹某和杨某夫妻合开了一个白酒厂。四人于19N年7月开始用食用酒精兑制劣质散装白酒销售,197年2月,被有关部门查封,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收入、销毁劣质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同年5月16日,李某华和尹某为试制合成燃料,从云峰化学公司购进甲酵120公斤。尹某明确告诉李某华:“甲醇有毒,在操作时应戴防毒面具,要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李某华除用少量甲醇试制合成燃料外,其余甲醇则兑制成“白酒”试销,未发现异常。李认为甲醇价格便宜,兑成“白酒”销售有利可图,便大量制售。6月15日,李某华、蒋某和尹某再次从云峰化学工业公司购回甲醇3枷公斤。尔后,四人用甲醇加水兑制“白酒”销售。两次兑制有毒白酒共10000余公斤,并由尹某、杨某、蒋某分别销往会泽县的大井、者海、迤车等乡镇。7月10日,李某华等人得知其所制售的毒酒已致死人命,即指使尹、蒋、扬三人将剩余毒酒倒掉,并在酒罐中注入食用酒精兑酒,企图逃避罪责。李、尹、蒋、杨所售出的毒酒被人饮用后造成175人甲醇中毒,其中32人死亡,3人重伤。陈建武系大井乡甲武镇村民,曾于1D7年7月上旬,向李某华购得散装以甲醇兑制白酒82公斤销售。同月17日,办事处干部及治安联防队通知陈建武其所购散装白酒有毒,而且已喝死了人,不能再卖,并警告他如果再卖,出了问题自己负责。陈建武只将其店内的白酒指认封存。同月27日,本村村民彭纪明之妻黄买存来陈建武所开小店买酒,陈建武不顾禁令把隐藏在卧室内的白酒取出卖给了黄买存。黄买存拿回家给其夫喝,致其中毒死亡。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曲靖分院以被告人李某华,蒋某、尹某、杨某、陈建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云南省曲靖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华、蒋某、尹某、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告人陈建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食品中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罪;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华、蒋某、尹某、杨某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明知甲醇是剧毒物质,而用其大量兑制白酒并销售,致饮用者死亡或重伤,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陈建武明知自己所销售的白酒是毒酒,在被警告后仍不顾禁令销售毒酒,致人死亡,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思,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93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自制毒酒销售致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自制毒酒销售致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