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导致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与受害人孙某原系情人关系,因两人发生感情纠纷,为泄私愤,2010年7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携带一把斧头和购买的两瓶红、白自喷漆,独自骑摩托车窜至该县欣山镇福满家园小区孙某的房屋前,先把斧头和自喷漆抛到阳台上,然后通过攀爬阳台、推开落地玻璃窗的方式进入孙某的房屋内。
用自喷漆在客厅、厨房、饭厅、卧室、墙壁、门、床、衣服、沙发、玻璃等处乱喷红、白漆,并喷上;孙某是骗子、婊子”等字眼。杜某又用斧头将主卧室的门、床砍坏,将墙壁划破,在离开现场时带走了孙某的一些照片,并将自喷漆瓶子和照片扔于河中。第二天即8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觉得还不解恨,又携带斧头窜至孙某的房屋前,用斧头将房子的防盗门砍了十几个洞,而后返回到网吧继续上网。经价格鉴定,孙某房屋财产损失价值达9268.85元。
另查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