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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

2016-07-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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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那么,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唐某某从全州县两河乡街上往两河乡百板洞村委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两河乡街上至百板洞1公里+600米处路段,与对向由王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会车时,被告人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地,乘员唐某某被王某驾驶的拖拉机左后轮挤压,造成一起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8月24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检测,被告人唐某的血酒精浓度为86.31mg/d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唐某不服,申请重新检测。2013年9月3日,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检验,被告人唐某的血酒精浓度为87mg/d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和王某分别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2月10日,王某与被告人唐某就唐某某的死亡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了125000元赔偿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全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告人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唐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需要解决二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本案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前提:“道路”与“机动车”范围界定;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问题。

  一、本案唐某是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限于汽车,还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从本案看,很显然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在公路上行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条件。

  二、本案唐某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是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国外对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例如,德国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

  根据刑法理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

  本案中,经检验,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dl,符合醉酒标准。唐某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且在符合我国关于醉酒状态的标准的前提下,驾驶机动车,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因此,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制造为社会所不容许的交通危险的行为,主要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酒后驾驶(包括醉酒驾驶)、疲劳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载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行为。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不要求造成损害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具备为既遂,属于危险犯。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与交通肇事罪一样,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特指公路交通运输,并不包括航空、铁路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如果造成相应损害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论处。

  (三)危险驾驶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四)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基于故意的主观罪过,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可能构成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相应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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