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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挖眼案告破 犯罪嫌疑人是男童伯母

2013-09-04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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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已经告破,凶手就是受害儿童斌斌的伯母张某某。该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30日在自家院内跳井自杀经专案组深入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和DNA检验,在犯罪嫌疑人衣服上多处检出受害男童郭某的血迹。...

  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已经告破,凶手就是受害儿童斌斌的伯母张某某。该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30日在自家院内跳井自杀经专案组深入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和DNA检验,在犯罪嫌疑人衣服上多处检出受害男童郭某的血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应该如何处理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4日下午7时许,山西省汾西县发生一起伤害儿童的恶性案件,一名正在家门口玩耍的6岁男童郭某被犯罪嫌疑人带至野外,对其双眼实施了严重伤害。

  案发后,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派出专家组赴案发地指导案件侦查工作,山西警方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被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张某某 (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系山西省汾西县对竹镇乔家庄人,生前在汾西县永安镇某养殖厂打工),该犯罪嫌疑人已于8月30日在自家院内跳井自杀。

  经专案组深入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并经DNA检验,在犯罪嫌疑人张会英的衣服上,多处检验出被害男童郭某的血迹。

  警方综合侦查调查和刑事技术DNA检验结果认定,张某某系该案犯罪嫌疑人。

  【案件虽已告破,仍有四大疑点待解】

  疑点一

  斌斌为何没有认出伯母?

  在案件发生后,斌斌家属曾经转述他的话描述称,8月24日抱走斌斌的是一个陌生女子,并有“黄头发”、“外地口音”的特征。然而从侦破情况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斌斌的伯母张某某,也就是说并不是一个陌生人。

  那么,已经6岁大的斌斌为什么某没有认出他的大大(当地对伯母的称呼)呢?

  晨报记者通过多日采访分析,一种可能是,张某某作案时进行过乔装打扮,致使斌斌没有认出她来。另一种可能性就是,郭某平兄弟两家往来并没有那么频繁,斌斌与伯母张某某见面并不多。据了解,张某某虽然和郭某平一家一样,在县城里面租房住,但两家之间相隔甚远,车程在20分钟以上。

  晨报记者注意到,在8月30日张某某跳井自杀后的最初几天,斌斌的家属和老家乔家庄的多位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张某某平时特别疼爱斌斌,多次到斌斌县城家里给斌斌送吃的。

  但这几天,晨报记者再次采访斌斌家属时,家属的说辞发生了一些改变。斌斌的大舅昨日下午告诉记者,张某某并不是经常到斌斌家串门,一个月能去上一两次最多了,“斌斌完全有可能认不出她大大。”

  疑点二

  伯母作案动机是什么?

  昨日警方公布的案情中,只是简单叙述了侦破过程,并没有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此前,斌斌母亲王某某曾向记者表示,他们和张某某家有的都是家长里短的矛盾,到不了“挖人眼睛”的地步。伯母张某某为什么某对自己的侄子下如此狠手呢?

  斌斌的父亲郭某平家共有3兄妹,郭某平年纪最小,他还有一个哥哥郭某成和一个姐姐。郭某成和张某某育有4个女儿,最小的女儿送给别人家,郭某平姐姐家有2个女儿,因此,斌斌是整个郭家唯一的男孩。

  在张某某坠井身亡前,郭某成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家一直想要个男孩,接连生了4个女儿后才放弃,“第4个女儿送人了,以后也不再生了。”对此,有人猜测,张某某是否是因为嫉妒郭某平家才作案的。

  郭某平的老父亲瘫痪在床,一直由郭某平和郭某成两家轮流照顾。张某某生前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不爱说话。有人分析称,张某某在照顾老人的问题上可能曾和斌斌家有过矛盾,一直在心底积压,最终发展到报复斌斌的程度。

  另外,无论是斌斌老家乔家庄的村民,还是张某某老家张家庄的村民都向记者证实,张某某12岁那年被蛇咬过,受过惊吓,然后就某时不时的神某不清,“发病”时某说胡话。为此,8月24日,张某某抱走斌斌后是否精神正常,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郭某平昨日得知案情后表示,“我想她是不是犯病了,不由她了。”

  疑点三:

  家属是否涉嫌隐瞒?

  在案件发生后,抱走斌斌的女子有“黄头发”、“外地口音”等特征,一直是由斌斌家属转述的。在案件真相浮出水面后,这些曾经的细节真实性值得怀疑。家属从一开始是否就知道斌斌伯母就是凶手,并且故意隐瞒呢?

  斌斌今年已经6岁,理应能够记清案发前的情况,但斌斌 对于案件本身的叙述一直停留在他家属转述的“黄头发”、“外地口音”上,从案发后第二天开始,就没有再说出更多信息。直到昨天下午,斌斌家属在接受记者提 问时,仍然表示,孩子记不清、说不清,他现在不想回忆等等,不愿透露,在之后的9天内,斌斌是否有再次讲述过案发过程?

  另一方面,从警方公布案情看,办案人员是通过检验张某某衣服上的血迹来确认其为犯罪嫌疑人的。那么张某某在作案后,是如何带着这件“血衣”从县城驱车15公里回到老家的呢?家里人是否见过这件血衣?

  记者案发后采访获悉,案发日,张某某工作的养殖厂下午放假,张某某某到县城后并没有马上回自己的出租屋。按照张某某的六弟张某华8月31日告诉晨报记者 的说法,张某某到了县城后先去了三姐张某兰的家,并且有公交车同行人士作证。但就在同一天,正在张家庄照顾母亲的张某兰却告诉记者,她已经好几个月没见过 张某某了,她们直接互相不常联系,偶尔通个电话而已。张某某8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到达县城后,究竟在哪里?

  在斌斌出事后,郭某成和张某某夫妇一直没有前去太原探望过斌斌。他们给出的合理解释是“要在家照顾瘫痪在床的老父亲”。

  疑点四:

  为何10天后才公布案情?

  早在8月31日张某某坠井身亡的第二天,警方在张某某家搜出血衣的消息就在整个汾西县城内传开了,并且附有“血迹位置位于两肩部位”等通报内没有的细节。只是,记者随后几天多次询问警方,都未能得到正面回应。

  那么,警方是在张某某坠井前就已经搜得“血衣”,还是之后搜得的?张某某坠井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6天,警方如果之前就已经认定张某某有重大嫌疑,理 应把她控制起来,但事实上,直到8月29日下午,仍有记者在乔家庄采访时遇见过张某某,由此推断,在坠井前,张某某应不在嫌疑范围内。

  可以理解的是,警方在获得重要证物后,需要时间检验,完善整个证据链,并推断出作案动机,还原整个案件情况后再进行发布。只是,从昨天的警方通报内容来看,涉及的仍然只是4天前就在县城内传得满城风雨的“血衣”这一个线索,其他内容依旧没有公布,显然无法令公众满意。

  此外,晨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注意到,乔家庄的戒严从8月30日起就十分严格,程度远远超过案发现场,警车始终停在张某某家大院外,现场一直拉着隔离线,外村人不被允许进入。

  从9月2日开始,县城中就流传出一个消息“新闻发布某马上就要召开了”,只是发布时间从9月2日下午,推迟到了3日上午,继而是3日下午……

  9月2日,一位案发地附近村民曾言之凿凿地向晨报记者表示,县里已经通知乔家庄连夜埋人(指张某某下葬),然后就宣布。9月2日晚间,当记者驱车赶到乔 家庄时,郭某成二叔的说法是,张某某某在3日上午下葬,警方然后就开发布某公布案情。另外,其弟张某华2日下午在电话中向晨报记者讲述其正在县公安局“办 事”时,语气态度都很平和,但到了2日晚上记者再次致电时,他的情绪发生了极大转变,留下一句“警方没有说案情,我忙透了”就挂断了电话。

  【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是男童伯母,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案件该如何处理】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小编观点】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经死亡,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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