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淀法院审理的白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本市海淀区某银行大厅内,拒不佩戴口罩,银行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报警。民警王某某到达现场后,劝阻白某佩戴口罩,一同前往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向其提供口罩,但白某仍拒绝佩戴口罩,并且辱骂、威胁民警。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白某,其拒不配合。
在强制传唤过程中,白某辱骂民警,并用脚踢踹民警王某某,致民警王某某腹部、右肩软组织损伤。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疫情发生后,多地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市民在进入公共场所时需佩戴口罩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然而很多人认为政府发出的有关通知只是倡导,即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所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这类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民没有必要遵从的义务。正是基于此,有人因拒不配合佩戴口罩与相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因此被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1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疫情期间,进入公共场所是否佩戴口罩不能只基于公民的个人意愿,在劝阻未果之下,执法机关有理由按照相关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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