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处理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对于衔接、协调各种不同性质的处理方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伸张正义,防范犯罪,都有重要作用。适用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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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手段可分为
1、生命刑:死刑
2、自由刑: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目的的内容
日本以及韩国有惩役(坐牢加罚役,分无期惩役、有期惩役)、禁锢(坐牢,分无期禁锢、有期禁锢)、有期徒刑(短期坐牢)。
3、财产刑:罚金、罚款、没收、没收财产
日本以及韩国有科料,是比罚金小额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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