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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管制有什么样区别

2019-05-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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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拘役和管制是我国两种十分重要的刑事处罚措施,规定在我国的刑法之中,两者的适用程序是十分严格的,我们在适用这两种刑罚时,应该严格控制。那么,拘役和管制有什么区别?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拘役和管制有什么区别

拘役和管制有什么区别

  含义与性质的不同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的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对象不同

  (一)拘役的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二)管制的使用对象: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1]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拘役是什么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管制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一一整理关于拘役和管制有什么区别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拘役和管制有什么区别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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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拘役的区别有哪些?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 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 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 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 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 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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