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刑罚处罚金申请书
申请人:xx,1985年3月17日生,男,苗族,凤凰县人,住凤凰县三拱桥乡麻冲村二组 被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请求贵法院考虑申请人家境贫困,父母年老体弱,又无经济来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减免对申请人的刑事处罚金的处罚。
申请人于2009年因犯盗窃罪,依法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申请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定痛改前非,以后一定好好做人,为社会、为国家尽一份自己的责任。因申请人家住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一个偏远的乡村,家境十分贫寒,父母年老没有了劳动能力,家里又无其他的经济来源。申请人因此外出务工想为家中多尽一份自己的责任,让父母不再为自己操劳,也可以享享清福。不料自己一时冲动,犯下了这样一个错误,给自己,给家人带来了痛苦。因申请人的外出务工,家里的耕地也无人耕植,父母现在的境况真是“雪上加霜”。申请人家在当地都是出了名的贫困户,日常的生活都是靠左邻右舍,乡村政府的救济才能勉强维持生计。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减免刑罚处罚金,希望贵法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也申请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11年7月11日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二是普通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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