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定不诉是有罪认定吗?
不是的,酌定不起诉,是不起诉的一种,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有罪判处,是无罪的。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什么是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2、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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