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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常见问题

2014-04-0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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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侮辱罪常见问题,主要有一下9个,包括侮辱行为应当注意与哪些行为相区别、凡是有侮辱违法行为的就都构成侮辱罪吗等等。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的是侮辱罪常见问题,主要有一下9个,包括侮辱行为应当注意与哪些行为相区别、凡是有侮辱违法行为的就都构成侮辱罪吗等等。

  1、侮辱行为应当注意与哪些行为相区别?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凡是有侮辱违法行为的就都构成侮辱罪吗?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什么情况下的侮辱行为还会同时构成其他的罪?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4、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为什么侮辱罪要规定“告诉才处理”?

  刑法之所以规定侮辱罪一般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方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的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6、侮辱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那些情况?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

  7、侮辱罪中的“危害国家利益”指的是什么?

  “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节。

  8、侮辱罪与诽谤罪有哪些区别?

  (1)侮辱不捏造事实,诽谤则是捏造事实;

  (2)侮辱有暴力可能,诽谤不使用暴力;

  (3)侮辱一般当面进行,诽谤则往往在公众场合进行或向第三者散布。

  9、犯侮辱罪的会被判处怎样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说,根据行为人犯本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上所造成的结果的严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判刑不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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